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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类别:酒店宴席 日期:2017-6-20 19:16:20 人气: 来源: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预防家庭集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局制定了《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预防家庭集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范围)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以下简称家宴)是指一户或者多户家庭联合,在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的宴请亲朋好友的非营利性集体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家宴经营者),指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家宴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理《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家宴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家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对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备案时限)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备案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不予备案,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备案卡发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家宴经营者提供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条(备案卡样式)家宴经营者备案卡样式及相关备案文书样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按照样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备案卡编号)家宴经营者备案卡实行统一编号,证号格式为:()食家备字()第“”号。“”为区县(自治县)简称;“”为公历年份;“”前两位为乡镇(街道)编号,后四位为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备案卡载明事项)备案卡应当载明家宴经营者姓名、常住地址、户籍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备案机关、备案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每年对备案的家宴经营者开展至少两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接到家宴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记录,并同时告知家宴经营者相关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对备案家宴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适当的公开场所进行公示,便于家宴举办者选择服务和群众进行监督。

  (四)协助家宴举办者选择清洁卫生的场所举办家宴,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制作家宴。

  (五)向家宴举办者发放、宣传《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要求》,落实家宴制作中的管理要求,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发生家宴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停止家宴制作服务,好中毒发生现场,协助救治病人后处理;依法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

  (七)在发放备案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辖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从事家宴服务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家宴经营者在家宴制作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餐馆备案)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单位食堂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上门制作家宴的,参照本办法到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单位食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办理家宴经营者备案手续,并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增办许可)家宴经营者在其办公场所从事餐饮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经营的,按《食品安全法》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一、家宴制作场地和食品贮存地保持良好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家宴加工中的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家宴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或者有、腹泻、发烧、手部感染化脓、咽部感染化脓等可能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家宴制作服务。

  三、家宴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时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洗净双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改刀、拌料、装盘等)时,严格洗手消毒,最好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手套。

  四、家宴服务从业人员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和原辅材料,不采购、使用、制作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未按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五、家宴经营者在家宴制作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制作生吃水产品、裱花蛋糕、野生鲜蘑菇、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六、家宴制作过程所使用的刀、墩、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防止生熟交叉污染。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经当经清洗和消毒后方可使用。

  七、家宴菜品应当烧熟煮透,凉卤菜应当当日制作、现食现做、色泽正常、无异味。剩菜剩饭食用前应当认真检查,彻底加热,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采购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半成品,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的,应及时冷藏或冷冻保存。

  八、家宴举办者应当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家宴加工场所放置。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九、加工好的每种食品,应分别抽取不少于100克留样;留样贮存温度在0-10℃之间,贮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在填表前,备案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并确知其享有的和应承担的义务。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

  本备案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备案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家宴制作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

  3.不采购、使用、加工制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食品添加剂; 不加工制作生吃水产品、裱花蛋糕、野生鲜蘑菇、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

  5.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本备案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预防家庭集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现就本次家庭集体宴席举办者及承办者的有关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1、提供与家宴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所,该场所远离禽畜圈舍、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等污染源。

  3、按照与家宴承办者的约定,提供家宴制作的相关设施设备;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在家宴加工制作场所存放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物质。

  4、按照与家宴承办者的约定,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材;不得要求或同意家宴承办者加工制作变质、霉变生虫、掺假等不合格食品和生吃水产品、裱花蛋糕、野生鲜蘑菇、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

  1、对承接的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家宴,提前48小时向家宴举办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3、协助家宴举办者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家宴加工制作场所,并采取措施消除场所内的食品安全隐患。

  6、按《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家宴,认真做好待加工品检查、防交叉污染、防有害生物污染、餐饮具消毒及食品贮存、加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8、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好现场,协助部门开展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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