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互联网伪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中指出,保险消费者要提高,谨防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虚假保险产品、项目;购买保险时,认真核实是否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内容,注意识别保险,选择保险产品。如果以保险为名实施的赌博、诈骗,请尽快向机关报案,自身权益。
中国大学民商经济院教授王萍认为,目前网络上各类“奇葩保险”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隐患,同时也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难等问题。
“由于网络的便捷,随处可见的保险产品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使得消费者购买一些本质并不是保险的产品。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缺乏耐心,很少仔细看明白保单内容款项等,前端信息掌握不足,后期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另外,消费者很容易被网站打出的主题词吸引,只关注最高赔付额,而忽视与自身相关的具体的保险条款,最终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想要的赔付结果。”王萍说。
王萍认为,目前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所涉及的风险并不属于可保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对“可保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鱼目混珠。以热销一时的“恋爱险”为例,单纯的“感情因素”不属于可保风险,就算声称是某种爱情保险,但其实并不是因为爱情,可能是两个人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者本身就是婚姻关系,涉及到未来财产分配的问题,或者他们之间关于处分财产的协议,这个时候有可能会涉及他们分手导致的一方产生某种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如果是人身关系的话,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化,但是人身关系的变化一般也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人身关系很容易受主观控制,不属于保险中所讲的客观的、不确定的、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王萍说。
早在2017年年初,监管部门曾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保险产品监管,推动保险业不断加强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丰富了保险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了客户保险需求。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为保险消费者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监管部门启动了“”制定工作。
“监管机构只对保险机构有监管权,对第三方网站的监管较难实现。很多第三方销售平台在销售前会采取夸大甚至性的产品宣传,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没有责任,监管部门也只能通过约束保险公司对代理平台的选择来达到监管目的。”王萍说。
“饱含噱头的奇葩保险不仅可能涉及夸大宣传,还有可能模糊消费者对于保险本质的认识,加剧保险行业被污名化的现状。保险本来是一个风险共担机制,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稳定,使一个人在面临重大风险时生活不至于被完全改变,这种炒作、搏噱头的保险名目最终只会导致保险公司、投保人、整个社会的‘三输’。”王萍说。(本文转自法制网)
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互联网伪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中指出,保险消费者要提高,谨防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虚假保险产品、项目;购买保险时,认真核实是否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内容,注意识别保险,选择保险产品。如果以保险为名实施的赌博、诈骗,请尽快向机关报案,自身权益。
中国大学民商经济院教授王萍认为,目前网络上各类“奇葩保险”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隐患,同时也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难等问题。
“由于网络的便捷,随处可见的保险产品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使得消费者购买一些本质并不是保险的产品。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缺乏耐心,很少仔细看明白保单内容款项等,前端信息掌握不足,后期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另外,消费者很容易被网站打出的主题词吸引,只关注最高赔付额,而忽视与自身相关的具体的保险条款,最终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想要的赔付结果。”王萍说。
王萍认为,目前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所涉及的风险并不属于可保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对“可保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鱼目混珠。以热销一时的“恋爱险”为例,单纯的“感情因素”不属于可保风险,就算声称是某种爱情保险,但其实并不是因为爱情,可能是两个人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者本身就是婚姻关系,涉及到未来财产分配的问题,或者他们之间关于处分财产的协议,这个时候有可能会涉及他们分手导致的一方产生某种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如果是人身关系的话,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化,但是人身关系的变化一般也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人身关系很容易受主观控制,不属于保险中所讲的客观的、不确定的、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王萍说。
早在2017年年初,监管部门曾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保险产品监管,推动保险业不断加强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丰富了保险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了客户保险需求。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为保险消费者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监管部门启动了“”制定工作。
“监管机构只对保险机构有监管权,对第三方网站的监管较难实现。很多第三方销售平台在销售前会采取夸大甚至性的产品宣传,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没有责任,监管部门也只能通过约束保险公司对代理平台的选择来达到监管目的。”王萍说。
“饱含噱头的奇葩保险不仅可能涉及夸大宣传,还有可能模糊消费者对于保险本质的认识,加剧保险行业被污名化的现状。保险本来是一个风险共担机制,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稳定,使一个人在面临重大风险时生活不至于被完全改变,这种炒作、搏噱头的保险名目最终只会导致保险公司、投保人、整个社会的‘三输’。”王萍说。(本文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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