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童女士投诉至滁州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滁州市某酒店预订的6月10日中午的婚宴20桌,并交纳了定金2000元
2017年2月15日,消费者童女士投诉至滁州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滁州市某酒店预订的6月10日中午的婚宴20桌,并交纳了定金2000元,现该酒店不能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双方协议不成,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
接到消费者童女士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到场进行调解。经了解情况,因该酒店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婚宴当天的酒席重复预订,故只能取消童女士的婚宴预订,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赔偿。消费者童女士认为酒店取消婚宴预订造成损失较大,返还双倍定金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双方当事人争执不断,调解陷入僵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耐心谈话,从双方的利弊进行分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酒店双倍返还童女士定金共4000元,并赠送价值1299元的宴请餐以作补偿。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法违约案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酒店方面存在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无。而消费者童女士因取消婚宴确实产生了相关损失,特别是对即将结婚的新人及家庭来说,造成了一定物质及损失。所以在调解中,消保委在按照法律调解,该酒店在给付惩罚性赔偿双倍定金的基础上,又让酒店从人文关怀经营的角度出发给予童女士一定经济补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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