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南星市场监督所副所长陈奇代表被告出席了该案的庭审。他介绍,根据省工商局对新《广告法》的指导意见,绝对化用语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一种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产品描述;第二种是表达企业的经营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第三种是众所周知、没有歧义的常识性内容,或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杭州最高峰。
“《广告法》中对绝对化用语的,是为了具体用绝对化用语的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以达到消费者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陈奇说,该广告中“只为”这两个字很明显,表达的是目标追求,所以才做出该广告没有违反广告法,不予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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