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徐某与妻子如期举行了婚礼,许某也为徐某的婚礼现场进行了摄影记录。婚礼结束后,徐某向许某支付了摄影服务合同的3300元余款。2019年6月7日,婚礼带制作完成,因徐某与妻子已返回上海工作,许某遂通过申通快递按照徐某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婚礼现场的带。2019年6月8日,邮寄包裹到达徐某所住的上海某小区,快递回单物流记录显示 “门口”签收,但该份婚礼带最终没有交付至徐某手中,婚礼带丢失。徐某认为,婚礼带对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终生重大纪念意手纹乱义,要求许某赔偿损失费10000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徐某遂诉讼至定远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丢失的婚礼带,是具有重要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截至法庭审理结束,该带已永久性灭失无法找回,因此,许某应当赔偿由此给徐某造成的损失。婚礼光盘的丢失虽然给原告徐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但结合被告许某违约的程度、婚礼丢失给徐某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徐某主张损失费10000元过高,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许某支付徐某损失费2000元。
说法:根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庆是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加之婚礼仪式的特殊性和不可重性,故本案中,法院对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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