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或债务”;离婚数月后,前婆婆却状告前儿媳,要求20万元“借款”。
这20万元,究竟是聘金,还是借款?前儿媳该不该?近日,海沧区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前婆媳对簿公堂的案件。
被告的前儿媳小菲(化名)是一名90后,家住海沧区。2015年1月,她不顾家人反对和男友小毅(化名)登记结婚。
当时,小菲父母并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不过因小菲未婚先孕,两个年轻人拿上户口本就去办理了登记手续,双方家长这才无奈接受既成事实。同年3月,两家先后举办了婚礼,不久后,他们生下了孩子。
结婚后,婆婆杨女士将20万元分4次转到儿媳小菲的银行账户。但是,婚后不到一年,小菲和小毅就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离婚数月后,小毅母亲杨女士将前儿媳小菲告上法庭,起诉称小菲向她借款20万元,要求小菲连本带息返还。
杨女士起诉说,20万元是借给小菲的。“她说她妈妈放贷需要资金周转,就借了20万元。因为当时的关系,没有要求她或她母亲出具借条。”杨女士说,当时这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了小菲的账户里。小毅与小菲离婚后,她多次要求小菲还钱,但都遭到。
然而,小菲却说,这20万元是聘金,并非借款,她和前婆婆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结婚时双方家长谈好了,20万元是聘金和用于结婚的开销,离婚协议上已经写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小菲说,因为她与前婆婆关系不好,离婚后她把孩子带回小毅家,所以才引发这场官司。
为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小菲提交了多份通话录音,包括她与小毅的对话、她与小毅舅舅的对话、她与小毅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录音中,小菲多次确认20万元是聘金,对方并没有否认。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支付20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款项的性质有分歧。原告杨女士主张为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了证明付款的事实,还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但杨女士却未能证明。
反之,被告小菲举证的录音及微信记录等却可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指向那20万元是聘金的事实。而且,如果小菲有向杨女士借款,小菲与小毅离婚时理应就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但是,两人的离婚协议却明确约定无共同债务,可见,杨女士的主张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院认为,小菲的抗辩相对杨女士的主张具有明显的优势,应认定20万元款项为结婚的聘金。
最终,海沧区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记者陈捷通讯员春秋/文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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