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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准新郎婚礼前一天果断拒婚只因不公婚前协议婚前协议到底该如何拟定?

类别:婚礼摄影 日期:2017-11-19 19:09:10 人气: 来源:

  为了减少婚后出现财产上的不必要纠纷,签订婚前协议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但是就有个小伙因为一份婚前协议在举行婚礼的前一天放弃结婚了。追究其原因不是签订婚前协议伤感情,而是这份协议太不公了,网友戏称堪比辛丑条约。

  婚礼主持小可表示,这场婚礼新郎委托他叫了摄影摄像,如果新人取消婚礼,又不能补接到新的单子,至少损失四五千元。可是看到这么一纸协议,我不能昧着劝和吧!小可说,在11月10日中午,新郎告诉他,这婚决定不结了,并向他表达了歉意。

  婚前协议也要讲究公平,需要真诚对待。对方的协议,即使男方为了一时稳住签了,也不能高枕无忧,如果对方,可能也是什么都实现不了。

  第一份协议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这段奇葩的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1、协议一方基本和人格权,如离婚权、权、隐私权、通信权及以作为对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提出离婚,无方有权公开方的一切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不得出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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