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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摄影师迎亲时遇车祸 司机连带新郎赔7000元

类别:婚礼摄影 日期:2017-10-19 22:21:45 人气: 来源:

  王女士在帮新郎刘军拍摄婚礼影像期间,小赵所驾驶的摄像车因为超速同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王女士胳膊骨折,摄影器材也被摔坏。为此王女士将新郎刘军、车主冯先生、摄像车的司机小赵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法院判决司机小赵赔偿王女士7000元,而新郎刘军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11日,王女士受新郎刘军的邀请为其婚礼拍摄影像资料。前往新娘家迎亲的上,王女士搭乘由小赵驾驶的摄像车,拍摄婚礼车队的情况。为了能够拍摄车队全景,小赵驾车欲行至车队前方,而就在此过程中,小赵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严重追尾事故。正在认真拍摄的王女士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重重地撞在车门框上,手中的摄像机也飞了出去。

  事发后,王女士曾多次找到新郎刘军以及肇事司机小赵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期间,王女士还了解到,小赵所驾驶的摄像车是其从冯先生处借来的。王女士将新郎刘军、司机小赵以及车主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摄像机损失2万元。

  庭审中,车主冯先生显得最,冯先生认为整个车祸过程中自己没有任何,因此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冯先生表示,车祸的原因是驾车人超速驾驶,且自己已在车辆保险理赔中为王女士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因此自己不应再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郎刘军同样认为王女士所遭受的损失是驾车人小赵的,自己只是租赁小赵驾驶的汽车,自己和小赵是租赁关系,因此车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小赵自行承担。

  驾车人小赵则认为这起车祸的损失应当由新郎刘军承担,其理由是刘军向自己支付了300元的雇车费,因此其同刘军之间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根据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给他人造成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乘坐小赵驾驶的汽车,与小赵在事实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小赵有义务保障王女士的乘车安全,但小赵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人身、财产损害,应对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小赵有重大,但作为被帮工人新郎刘军,也应与小赵承担连带责任。而车主冯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除通过办理保险理赔给付王女士报销部分医疗费外,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

  最终,判令驾驶人小赵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摄像机维修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新郎刘军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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