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由此引出了一个问题:反映新闻的新闻照片受《著作权法》吗?
例如,为了表现近期“气温再创新低 公交车窗结冰晶”这一新闻,腾讯新闻配了一组新闻照片,表现出一扇扇结满冰霜的公交车窗后面的一张张茫然、无奈、冷漠、呆滞、疲惫的公交乘客的面孔,反映温的急剧变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那么,这样的照片是否构成作品呢?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部分法院认为,为增强新闻报道效果而配发的照片一起构成新闻的一部分,不受《著作权法》,如“范冰冰婚纱照片案”;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新闻照片在构成摄影作品的前提下,不属于新闻,如“陈冠希抵京照片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新闻是指通过、期刊、、、信息网络等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那么,什么是简单事实报道呢?典型的事实报道,就是不加任何修饰、评论,完全是客观要素的组合,例如,“美国肯尼迪总统于1963年在得克萨斯州遇刺身亡”这则消息,组成消息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都是确定唯一的。虽然围绕这则平铺直叙和简洁表达的事实报道,记者可以写出很多分析、报道、评论,但却必须以基本事实为核心,而只有这样不可变更的客观事实才是不受《著作权法》的对象。对于“气温再创新低 公交车窗结冰晶”这一新闻而言,其文字同样属于简单事实报道〔事实要素时间(2014年冬天)、地点(市)、人物和事件(公交车窗结冰晶)〕而不受到《著作权法》,但是,所配照片的内容和表达,显然不仅仅只是这些客观要素,而是表现出更多的内容(如乘客的面容、神态、眼神),因此并非简单的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产品的不同特性,选取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机械动作,就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对于一般的“新闻照片”而言,为了能够配合新闻报道,拍摄者往往会截取最能体现新闻事实的典型镜头“抓拍”,而这种“抓拍”对拍摄时机的选取要求极高,闪烁着人类灵感的火花和创意的,体现了人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当然构成作品,正如英国著名Laddie所言:“拍摄者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拍下了有价值的照片……这些被拍摄的场景值得,是因为拍摄者付出了特别的努力来抓拍到这一场景,如新闻记者拍摄的新闻照片;或者是因为好运气,或者是因为选择了恰当的时机,拍摄者在恰当的时间、地点抓拍到了这一场景。但这些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因为法律偶然拍摄的照片是不现实的。”
正因为同样的原因,某些表现某一重大新闻的照片在相应的新闻成为“历史”后却并没有失去时效性,反而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经典作品广为流传,例如脍炙人口的表现“二战”结束之日的经典照片《胜利之吻》。
《著作权法》上有一条原理,有限表达不构成作品。著作权只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内容所包含的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原因在于,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具有多种可能,而作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作品内容的表达进行了富有个性的选择和创作,在作品中凝聚了自己的劳动,因而具有了获律的正当性。因此,当某种内容的表达只有唯一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时,对该内容的表达基本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如果将这种表达赋予著作权,就会造成少数人的垄断和对多数人的不公,阻碍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基于这个原因,“表达方式是否唯一”成为判断作品构成的重要标准。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言,由于组成消息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都是确定唯一的,没有编辑创作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表现这种新闻的照片而言,却有多种表达形式,例如,对于“气温再创新低 公交车窗结冰晶”这一新闻,还可以摄制结冰晶的车窗、窗外料峭的景色等,即使是表现乘客,也有多种角度和方式,而选取乘客透过车窗的无奈眼神显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除了某些特定的新闻照片(如领导人签字、奥运冠军领),大多数的新闻照片并非事实新闻的唯一表达形式。
原告享有范冰冰“婚纱照”的文字报道和婚纱照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文字报道和照片一并刊登于自己的网站上。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新闻不属作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对陈冠希抵京的报道及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了报道和照片,法院认为照片构成摄影作品,不属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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