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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前女友复合 小伙拍“跳水视频”致朋友溺亡

类别:婚礼要闻 日期:2017-10-8 13:53:36 人气: 来源:

  为了和前女友重新和好,17岁的小春做出一个疯狂的决定,拍一段“跳水视频”以示决心,希望以此前女友的心。然而,就是这个疯狂的举动,导致一同跳水的朋友小勇溺水身亡。

  事后,小勇的家人将小春等人及河段的管理者起诉至法院,索赔63万元。最终,经仁和区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者尽到了安全警示注意义务,不担责;小勇自身承担50%的责任,而小春承担40%的责任。为此,小春为拍这段疯狂跳水视频,不仅让朋友失去生命,还付出了21万余元的赔偿代价。

  小春、小勇与小军年龄相仿,均只有十七八岁,是彼此认识的同学。2016年5月28日,小军打电话约小春一起外出吃饭,小春提议将同学小勇叫上。当天晚上,三人来到仁和区49公里处的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并喝酒助兴,每人喝了七八瓶啤酒后,然后离开烧烤店。

  为了与已经分手的前女友和好,小春提出,让小军用手机为他拍一段“跳水视频”,希望以此女友的心。经商议,小军用手机帮忙拍摄视频,而其余两人就“表演”跳水。

  由于河水湍急,两人在水中出现险情,经过人施救,小春被救上岸,小勇却没能被救上来。小春上岸后拨打电线救援人员赶到,在水里搜救半个多小时后,才找到了小勇,已无生命体征。次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小勇溺水死亡。

  事后,死者小勇的父母将小军、小春以及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费用合计63万余元。近日,仁和区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春已年满17周岁,他跳水后小勇随之下到河里,最终发生小勇溺水死亡的危害后果,前者的跳水行为与后者的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的关系,前者应对后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春未满18周岁,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小军系三人中唯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事发当天小军联系小春、小勇一起吃饭、饮酒,饮酒后三人相互之间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的附随义务。”法院认为,对于小勇的溺亡,小军也存在一定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者,其在河道两侧设置的栏杆有一米多高,栏杆上设置的严禁下河等标牌以及河道两侧设置的关于河道管理的公告,尽到了安全警示注意义务。为此,法院认定小春承担40%的责任,小军承担10%的责任,小勇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春的代理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被告小军赔偿4.8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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