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妇通过熟人介绍,找了一名旅行社业务代理人办理到马尔代夫度蜜月事宜,结果到了约定日期却没了音信。小夫妇满心期待的蜜月游毫无征兆地泡了汤,影响心情不说,对方还不退款。新婚夫妇随即诉诸法律。
天津女青年小谢原本计划在2015年初夏到马尔代夫蜜月旅行。经人介绍,小谢结识了某国际旅行社业务代理人方某。随后,二人商定由方某负责安排小谢夫妇去马尔代夫伊露岛的旅行,价格为2.3万元。据小谢称,2015年5月初,她通过支付宝向方某付清了款项。5月10日,方某告知小谢马尔代夫莉莉岛有特价,询问小谢是否同意前往,后小谢表示同意并应方某要求加付现金4800元。双方同时签订了《单项服务委托协议》,并加盖了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约定2015年6月4日出发。然而,到了约定日期,方某并没有安排小谢夫妇出游,旅行社也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小谢的蜜月游泡了汤。小谢气愤之下分别找方某和旅行社理论并要求退款,均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小谢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78万元旅游款并赔偿其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3218元。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辩称,其公司与被告方某不存在业务代理关系,方某与原告小谢的业务应为其个人行为。小谢所报名的马尔代夫游从未出现在其公司业务订单中。被告方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应由哪一被告向原告退还旅游款的问题。被告方某持加盖被告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的合同与原告建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旅行社抗辩其不存在该合同上的专用章,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专用章存在,故认定签订该合同系方某的个人行为。方某应当将收取的旅游款退还原告。原告在追索款项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损失,属客观事实,对该损失酌情考虑按500元计算。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某退还原告旅游款2.7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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