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来安水口镇的一对90后“小夫妻”不仅没能白头偕老,而是“结婚”才一年,就为了彩礼对簿公堂。日前,来安法院水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4年,90后小东和小王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东两次给女方小王及其父母彩礼款计5万余元,双方于认识半年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其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生活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双方的感情在一次次争吵中破裂,直到解除同居关系。小东家人认为小王没有与小东登记结婚,理应退回彩礼。小王家认为小王已与小东举办仪式,且生活一年多的时间,解除同居关系小王已到,所以返还彩礼钱。两家人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小东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小王返还彩礼现金5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酌定小王及其父母需向小东返还部分彩礼款2万余元。
提醒:婚姻是关系人一生幸福的大事,但也难免出现纠纷,在处理类似的婚姻纠纷中要重情更要,如果双方都能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很多矛盾其实都是可以在庭外顺利化解,像这样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的遗憾情形也不会再次出现。针对彩礼收受者的女性而言,在订立婚约时应谨慎,考虑周全。作为彩礼给予者的男方,亦应多考虑到民间习俗因素,在返还彩礼时,应适当考虑到解除婚约后女性在追求新婚姻道上所承受的相对更重的压力和困难给予一定的补助。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条: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婚姻的行为。借婚姻财物。
《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吕昊郭正卿 记者胡昊)
原标题:“离婚”索要彩礼,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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